道路交通事故——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编号:
2172097875216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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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编辑推荐
  • 法律文本规范
  • 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
  • 案件适用要点
 
内容简介

本书为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道路交通事故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作者简介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  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23年7月20日)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21年12月17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24年12月21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0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5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19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7月18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10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4月24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4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21年8月11日)

 

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7年7月22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7日)

 

交通事故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9年3月2日)

工伤保险条例(节录)

(2010年12月20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年9月25日)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 19522-2024)

(2024年4月29日)

 

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3年12月13日)

 

实用附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2.准驾车型及代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4.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注释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0条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注释 拼装机动车,一般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83条;《民法典》第1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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